论物债二分体系下的建构
欧陆法系下,物债二分原则,是构建民法整个框架的基本原则。即按照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,将财产权利分为债权与物权。
处分行为产生物权变动,负担行为产生债权变动。这也是基于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最重要的划分。将权利分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后,进一步,将财产权利划分为债权与物权。
这种体系下的债权与物权,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。一言以蔽之。物权优先于债权。而物权具有绝对性,排他性,即对世权。而债权具有平等性,兼容性。这让民事法律行为中,典型债权,如合同,与典型物权,如所有权之间发生交融,产生了独特的魅力。
例如同一个标的物上,可以设立多份买卖合同。而每一个买卖合同都是负担行为,负担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,也就不需要具有对该标的物具有所有权。所以买卖合同作为债权,发生效力,而最终交付标的物,即处分行为,则真正转移所有权。
这让一个单纯的“一物多卖”,构建了整个财产法的内容